发表于 2009-09-08 17:14 IP属地:未知
中消协等公开披露车损险六大"霸王条款"
***** 2004年12月05日13:45 新华网
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5日电(沈雁、朱立毅)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日前对一些保险公司在该省开展车辆损失保险业务采用的格式合同进行了审查。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开披露了这些损车险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据介绍,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对平安保险、人民财产保险、太平保险、华安保险、华泰保险、太平洋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天安保险、大众保险和大地保险等十家保险公司在浙分支机构的车损险合同进行了审查,这些合同无一例外的存在着加重被保险人义务、减轻自身责任的问题,有些条款不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
以下就是中消协和浙江省消协联合披露的车损险六大霸王条款及其典型表述,消协同时还提供了参考案例和点评意见:
--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典型表述: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参考案例:2003年3月,李某驾驶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两车损毁,李某重伤、小客车司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要求李某先向第三方责任人(即小客车一方)索赔,或是凭法院受理通知书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赔偿请求。李某认为,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其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小客车司机已死亡,很难获得赔偿。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点评意见: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