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监管不到位,而不是没有监管。
既然有监管的需求,就说明有人会违法做事,而监管基本只能在事情发生后才发现并制止,而不是向少数派报告演的那样,提前预见未来犯罪行为并提前制止。
美国一样,否则,美国就根本不需要有你说的食品和药品监管局了,就像你不能因为美国芬太尼常年滥用事件,就说美国没有食品和药品监管局,或者是有了也是摆设这种话一样。
一个是“民不举官不究”,这个就是你说的第一条,实际上官方的主动监管,力度是相当有限的,更多是精神层面。但问题出在“民举”,程序复杂、成本低、收益与成本严重不符(没有类似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有罪推论);另一个是“抹稀泥”,多少大奸大恶之人通过“收买”受害人家属得到了“谅解”而逃避了应有的处罚,难道那些泼天的罪行只是针对某一个特定受害人的?这在法理上感觉根本就说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