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4-06-13 11:57 IP属地:未知
没那么省,一直都用97#.多谢mouse047的贴子,茅塞顿开.起步来个高一点的转速试试.不过NN油门加大了自动变挡好像有点迟,并且顿挫感强.
小弟愚笨还有一个小问题:自动档踩油们是一直的踩着上挡吗?.不需要松一下油门再加油容易快上挡.没有顿挫感!!小弟在广州市内走我看经常在2000-4000转速的范围内行走有点难啊!!!!速度没上来有要刹车了.
开车不悠着点在新交通法的时代真是有点难啊!并且广东又有新的赔偿办法了................转贴
从3日起至明年5月 广东交通事故赔偿实行新标准
(更新时间:2004年6月12日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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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昨日(6月11日)从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省公安厅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到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公开、公正、透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特向社会公布广东省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从2004年6月3日零时起至2005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虽在此前发生但尚未完成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有关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按新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详见右表,除特别说明外,数据均采自省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数据)。2004年6月2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仍按旧标准执行。
据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其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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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主要有: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4.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