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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论坛 >  为什么有黑车?揭开出租车业垄断的七大黑幕

发表于 2009-10-26 19:29    IP属地:未知

焦点之四,“车份钱”的依据是什么?
  记者在采访中,司机们反映最强烈的是“车份钱太高”,“车份钱把我们逼惨了”。但记者采访过的几家出租公司的管理人员都说,车份钱收得一点都不高。管理部门则认为,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首都北京,出租车档次太低,水平不高,还有待提高。据北京当地媒体报道,今年底到明年初北京出租车价格统一调整,尤其是目前受消费者欢迎的每公里 1.2元的夏利统一涨价到1.4元。那么,北京的“车份钱”到底是高还是低?
  ——“车份钱”由何而来?
  “车份钱”是旧时代骆驼祥子给车行老板刘二爷每天交的“份子钱”的延续,是一种车行管理模式。从1992年北京出租车大发展开始,出租车公司便开始纷纷向司机承包车辆,并由企业向司机收取承包金,即“车份钱”。当时由于出租车的投资实际上是由司机投入,并挂靠到公司名下,所以公司向司机收的“车份钱”每月在 800元至1500元之间。公司只管挂名与收“车份钱”,其他都是司机个人的事,车份钱的多少由公司说了算。
  1996年,北京市**交通主管部门为“加强行业管理”,统一规定了“车份钱”的收取标准,要求夏利车每月在4500元上下浮动15%,捷达、桑塔纳等车型在5100元上下浮动15%。浮动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劳动法》的要求,依企业向司机发放最低工资、给予福利待遇、上社会“三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大病统筹 等的状况而定;同时保证“企业有一个合适的利润空间”。
  1998年底北京市作出调整,夏利车“车份钱”一律降至4030元。
  ——“车份钱”由什么构成
  如果是一家完全按规范执行的出租车公司,一个司机交上来的“车份钱”应包括以下开支项目:一,按照《劳动法》规定必须为司机承担的部分:包括最低工资(400元)、职工“三险”、工会福利及教育经费等,平摊到每月约600元;二,固定税费,即车船使用税每月约17元 、养路费110元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三项共计198元 ,共计315元;三,车辆折旧费,以7万元的(夏利)车值6年折完计,每月平摊为907元;四,车辆保险,如果按车辆上全部险种计,平摊到每月约为420元;五,替出租司机上交个人收入调节税,每月为75元。上述各项之和约为2317元。
  也就是说,如果“车份钱”是4800元,公司获得的毛利润大约2483元。从中再扣掉企业管理成本房、水、电、租用场地、管理人员工资等 以及33%的所得税后,便是公司的纯利润。
  但记者调查发现,许多出租车公司既没有给司机发工资(有司机说,这是美丽的诺言),也没有给司机上“三险”,连车辆保险也仅仅只是上个第三者责任险,每月不过100元。车辆修理和其他各项费用均是由司机承担,照此测算,许多出租车公司的毛利润是2483元,再加上实际未给司机开支的820元,合计毛利润为3303元,也就是一些司机所说“出租老板资不投一分、手不动一下,凭着手中的特权”每辆出租车每月可赚3303元。
  照此测算,全北京6.6万辆出租汽车,每月可给众老板们创造利润2.18亿元,一年北京的出租司机们可以为所有的出租车公司创造261.6亿元利润。相当于去年北京财政收入的一半。
  ——公司“车份钱”成本有多高
  “我们的成本很高,我们几乎不赚钱!”这是8月28日北京市双祥汽车服务公司总经理助理赵振昆就“车份钱”缘何如此之高问题对记者的回答。
  赵振昆对此是这样解释的:“车份钱”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每辆车每月的税款240元,养路费110元,车辆折旧费(夏利)2000元,保险500元,“三险”400元,燃油补助120元,大修费300元,福利费80元。
  照此计算,不包括企业管理费、办公经费,仅以上各种费用,已经达到3750元,双祥出租公司确实没有赚头。但仔细分析会发现,第一,车辆折旧费成本虚报一倍;第二,车辆保险顶多每月实际只交了100元,虚报4/5;第三,如果给司机真正上了“三险”每月不过150元,又虚报了将近2.5倍;第四,每个司机自己每月开支400元进行维持,公司的300元不知用意何在?
焦点之五,整顿“变相卖车”最终整了谁?
  39岁的韩泽来最早是北京一家铁路工厂的下岗职工。1995年5月,他给北京经科汽车服务部交了10.8万元的购车融资款。2个月后,公司从天津提回时价为6万元的夏利车,并登记在公司名下。自此,他除每月给公司交1800元的“车份钱”,一直在营运着这辆出租车。公司除了每月收取“车份钱”外,双方基本再无其他任何关系。
  韩泽来说:“2000年5月,公司经理高志勇把全公司75辆车以每辆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新月联合出租车公司,要求我们到新月去报到,我觉得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当初签定的合同,公司凭啥要卖我买的车?我坚决不答应。但公司经理高志勇找我好心相劝,说市交通局有规定,你不接受兼并就得按‘倒算法’给公司交2万多块钱。我听了十分生气,哪里有这样的道理?我花的钱,我高价买的车,你公司凭出租车经营特权,一分钱不掏,这 5年仅从我身上就赚了10万多元,不但不谢我,到头来,反而成了我欠公司这么多帐。
  公司经理很耐心地告诉我,这是交通局的规定,是全市整顿‘变相卖车’的规定。为此,他给我算了这样一笔帐:交通局不允许变相卖车,所有的车全部由公司收回。你开了5年车,按倒算法,每个车均按承包经营的模式测算,也就是说这5年你每月均得按市里承包夏利车每月4300元的车份钱规定折算,按市交通局的规定您总共应交回公司25万多元。减掉你5年来按月交的车份钱,再减去你买车时交的10.8万元车款,按照交通局的‘倒算法’,现在你倒欠我公司2万多元。我听完后,气得差一点没咽过气去。”
  有韩泽来这样遭遇的出租司机在北京还有很多很多。北京望兴发出租车公司出租司机吴连军、李生明就是因为无法接受这种“掠夺”,拒不交车,几个月来一直在四处逃避着交通局稽查大队的“追捕”。
  记者从手头掌握的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交通局的相关文件上看到,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是这样解释的——
  什么是“变相卖车”?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1997)134号文件”称:“自1991年以来,我市出租行业普遍采用以出租汽车经营公司与运营司机之间订立买卖出租车协议为前提,收取营运司机购车款后,每月附加收取800—1200元不等的管理费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期限一般在3—5年不等,这一经营方式在我市出租车行业的建立过程中,起到了减轻**经济负担,建立和发展出租车行业的作用。”
  “到1995年,这种经营方式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首先,出租车是一种特殊车辆,其运营条件由合格车辆和出租车运营证组成。依我市‘车辆管理条理’的规定,出租汽车不能买卖,即使买卖双方定有合同,出租车辆所有权亦无法过户。其次,我市实行限制个体出租汽车运营政策。占我市90%的出租汽车为国营、集体出租汽车经营公司注册。从法律上讲运营出租车的所有权及运营证归出租汽车经营公司。但从资金投入的实际情况看,几乎全部购买出租汽车的资金及经营费用,全部由运营司机垫付和支付,客观上产生了投资人与所有权人的分离。”
  为什么要整顿‘变相卖车’?
  “随着以买车为前提的经营方式期满及我市出租汽车的更新和出租车经营公司的兼并,以上两个弊端在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中逐渐形成了营运司机与经营公司之间的矛盾。反映出的冲突为:司机要求兑现买车协议,因违背政策,车辆无法过户。公司要求退还购车款,将原来收取的每月800—1200元的管理费改为每月收取3200——4500元的承包费,由运营司机从运营开始起补付,营运司机认为自己是实际投资人,将管理费改为承包费吃亏,不同意这种办法。”
  这种投资人与所有权人分离的畸形关系,带来的矛盾是:1、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出租司机要求从公司收回投资人的全部权益,有的是要求把车的户口实施法定转移、有的是要求确认自己投资人的股东权益;2、作为拥有所有者权力,尤其是拥有出租车经营特权的公司却觉得:在同样收取司机“融资款”或“风险抵押金”的前提下,过去仅仅只收取出租司机每月1000元左右的管理费比每月收取4500元左右的承包费,吃了几千元的亏。
  “为了解决矛盾,整顿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经营管理方式,1996年市出租汽车管理局颁布了出租汽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否定了以买卖出租车为前提的出租车经营方式,确定了以用益物权为依据的承包经营方式,规定了‘面的’月租费3500 ——4000元,‘夏利’车3800—4500元的月租费标准”。
  这场以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指标的私下交易行为”的“运动”,自 1996年10月31日开始。为此北京市交通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至今基本完成了对“变相卖车”的整顿,实现了全市各出租公司所有出租车实际产权人的真正“角色变换”,但也引出了一系列新的矛盾与冲突。
  一开始,许多出租司机拿着《投资协议》纷纷诉诸法律,对此,“京高法(1997)134号”文件说:“到目前为止我市法院系统已受理的出租车经营纠纷案近160件,个别区、县甚至出现出租车司机集体上访和围阻法院的事件。所受理的出租汽车经营纠纷案件,原告人均为出租车营运司机,纠纷的争执焦点是买卖出租汽车合同的效力及变更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数额。”有司机称“当时,只要是司机告公司的案子一告一个赢”。这样的情况没有维持多久。
  1999年10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份《关于如何处理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京高法发〈1999)381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内部承包产生纠纷,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各院经济庭正在审理的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因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应裁定驳回起诉”。于是出现了许多出租司机 “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讲”的局面,以至于2000年底,发生3名出租司机集体到北京西客站欲卧轨自杀,造成京广线停运数小时的事件。
  无奈,2001年11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专门下发“京高法发(2001)282号”文件,重新规定“因原承包合同发生的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先由交通局有关部门进行行政调处;调处仍不能解决的,法院依法受理”“当事人在交通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后,仅就因变相买卖出租汽车引发的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本处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京高法发(1999)38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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