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8-01-09 23:23 IP属地:未知
问题2
《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条文内容如下:“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律理解上,机动车应归入上述条文的范围,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这样的情况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注意:排除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即使驾车方无责,对方全部责任,作为机动车一方也应该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具体比例一般为: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方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全责,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赔偿仍然不够上述比例得出的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的损失时,法院会按照上述比例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承担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后,是否有权向自己所投保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索赔?本人理解是可以的。虽然一般在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仅仅约定了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索赔的处理方法,往往没有对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如何赔偿进行约定。但是既然条款中没有约定,就完全可以依照法院的判决书来向保险公司索赔。通俗的讲,法院的判决书实际上就是法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