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8-05-26 09:21 IP属地:未知
关于楼主记忆忧新的事故反驳一下:
当两车相撞的时候,两个司机之间的部分(两车的车头)实际上可以看作一个整体,福特吸收能量,也相当于212撞在了一个吸能的表面,对吗?
在事故中致命的后向的加速度,当这个a达到8个,甚至10个G以上的时候,人就难保了,在事故(正面撞击)中决定两车人员受到加速度不同的,只能是两车的质量的差,甚至和两车质量的绝对值都没有关系:一吨的撞半吨的,和2吨撞一顿的,在速度相同的情况下,两车人员所受的G值是一样的。
望各位同学讨论,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