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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论坛 >  重分TX专用交通安全法律知识询问窗口!

发表于 2007-11-14 10:20    IP属地:未知

用户名 西方药师
作者 会跑的树  
标题 重分TX专用交通安全法律知识询问窗口!
评分  爱卡币 ---- +7

好TX!
谢谢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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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2:23    IP属地:未知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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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7:06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zjmichael 于 07-11-14 09:00 发表
问哈儿也,原来有一次,我从临江门那里走下半城到黄花园大桥,在临江门家福火锅那里,我正常行驶在右边靠近人行横道的车道,结果在转弯处,有一个手推清洁车在车道里走,结果在我转弯时,他的推推车就把我从后车 ...
答:此类情况较为特殊,应该你们都有责任,严格说来,你要负主责,但一般在现实中基本是判你全责。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该清洁工的手推清洁车一样属于道路养护车辆,只是其属于道路养护非机动车。
[ 本帖最后由 会跑的树 于 08-04-05 00: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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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7:11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xldj1219 于 07-11-14 09:02 发表
顶一下楼主!!!
驾驶员的IC卡是不是必须换??
答:必须换,否则交警可以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八十条对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驾车时随身携带。
  驾驶人的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八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
据我了解,现在各支队的驾驶员办证窗口的驾驶员信息卡均办理得差不多了,建议你到就近的车管所办理,免得跑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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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7:26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车车6098 于 07-11-14 09:17 发表
车船使用税是不是可以年审的时候一次性 交前面2年的???(因为小车都是2年一审)就是买车的时候交过一次,还没有到年审时间,所以一直没交过了.
车辆年审时需向车管所办证窗口提交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如果是2年一审的小车,就需每年的车辆登记月份到车辆登记所在地地税局缴清当年的车船使用税,否则有滞纳金,滞纳金的执行标准是每日万分之五。
但据我了解,超过车辆登记月份,地税局一般也没有收取滞纳金,具体是否收取你可以到当地的地方税各局办税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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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21:00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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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21:01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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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00:17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小小红马 于 07-11-14 21:00 发表
[quote]原帖由 会跑的树 于 07-11-14 00:43 发表
LZ你好,有几个问题向你咨询一下:我于11月2号驾车从铜梁向永川方向行驶,在一拐弯处与逆向,占道行驶的无 ...
针对你的事情回答如下:
1、与你所驾驶车辆相撞发生事故的车,你不能简单的称之为摩托,根据交警处理此次事故的做法,我初步判定这是一辆排量不够摩托车标准的助力摩托,在法律上归为非机动车一类。
我想告诉你,新的法律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所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完全是两个概念。
法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如果该“二轮”逆行占道和你车发生事故,那么在法律责任上,由此“二轮”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但赔偿责任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不是非常大,这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注意到了吗,其中第二款极有可能适用该起事故,也就是说你要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此一来,交警叫你交钱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非机动车和机动发生事故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完全是两回事!所有这些可能,均缘于该“二轮”的排量所定,与其有牌照无牌照基本没有关系!



2、定损的问题:你所理解的定损是到4S找修理厂家或保险公司确定你车辆的损失,而他们所确定的车辆损失在法律上没有效力,只是具体的企业行为,所以交警部门也就是法律上是不认可的,法律上只认可物价局相关定损部门的定损结论。一般物价局都在交警支(大)队所在地都设有交通事故定损点,所以该交警要求你必须在铜梁定损。



3、放车的问题:你的交通事故当中有人受伤,也就是该事故不是轻微事故,而是一般事故,也就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处理,而必须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在一般程序处理过程中,必须要对你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具体鉴定内容以后你会看到的。而放车时间就在车辆鉴定完毕后,这个问题交警有25个工作日的余地。(请注意是工作日,而不是日)
相关法律条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如有回答不清或者没懂的地方,请再发贴问或致电询问!

[ 本帖最后由 会跑的树 于 07-11-15 00: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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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00:24    IP属地:未知

如果交警超期限扣押你的车辆及证件,那么他就违法;
如果该“二轮”排量达到摩托车标准,也就是达到机动车标准,那么交警叫你交钱你也可以不交!
如果出现这些情况,你不要和交警硬来,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重庆市**交通管理局,也就是重庆市交警总队相关部门投诉,绝对成功!
[ 本帖最后由 会跑的树 于 07-11-15 00: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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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08:08    IP属地:未知

很多TX都分不清楚保险公司定损和交警队委托定损的关系,其实两者之间是没关系的(特殊情况除外),但两者是有很大差别的,大家掌握这两个定损的区别对今后处理类似事故是有帮助的,下面我来说说这两者的区别:
1.保险公司与4S的定损也就是商业行为,这个定损是越多越好,说穿了是叫保险公司出血.
2.交警队委托的定损的作用就是LZ说的法律依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保险公司和4S的定损),这个定损额可不是越大越好哟.
3.保险公司和4S的定损是不收费的,交警队委托的定损是要收费的,其收费标准就是交警队委托定损额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收费(所以这个定损额是越少越好).当这个定损额和保险公司的定损有差别时大家也就可理解了.
4.交警队委托的定损当你是在整个事故负主责和全责的时候也是算你造成的损失的依据之一,也就构成了对你的处罚轻重的因素之一.
5.当交警队委托的定损额比保险公司的定大的多的时候你也千万别拿出来和保险公司理论,保险公司是不会按这定损额来赔的.
6.这两个定损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当你和交警队没的熟人时,你必须去做这个委托定损.
[ 本帖最后由 重庆自然元素 于 07-11-15 08: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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