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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论坛 >  【灰色】山西窑奴事件(联合调查组汇报、山西省长作了检查)

发表于 2007-06-14 21:22    IP属地:未知

这是唯一一个吗?
别在我坟前哭,     脏了我轮回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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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14 21:26    IP属地:未知

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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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14 21:27    IP属地:未知

唤醒人们麻木良知的好帖
我是个大盗贼,什么也不怕︶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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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14 22:33    IP属地:未知

几名不到14岁小窑工不敢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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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14 22:49    IP属地:未知

在全省(山西)农民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靳善忠
  (2006年10月16日)

同志们: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全党全社会的一项长期历史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农民工问题是事关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下决心解决好。刚才,张健厅长简单通报了全省农民工工作情况,传达了国务院农民工工作座谈会和华建敏秘书长讲话精神,重点是对10件实事进行了安排。同时部署启动了维护农民工权益普法宣传周活动;明亮副部长对宣传工作进行了部署,太原市、长治市、临县、教育厅、建设厅介绍了他们的做法,并作了表态发言,希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新闻单位认真落实。下面,我着重讲四点意见:
  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带着深厚的感情解决好农民工问题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总的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农民工问题就是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
  农民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传统意义上的城镇职工,他们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农民工一方面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最活跃的因素,他们的劳务收入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他们在城乡之间的文化交融,促进了城乡差距的缩小;另一方面弥补了城镇劳动力供给的结构性不足,有效抑制了劳动成本的上升,为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农民工对社会的贡献有目共睹,但在目前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我省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还在不少地方、企业程度不同地存在,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较低且经常发生拖欠,农民工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用工不规范、不签定合同时有发生,享有的社会公共服务较少,个别地方也曾发生过恶性事件。由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许多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敢或不愿出来打工,导致沿海发达地区一度时期出现了“民工荒”问题,我省煤炭、建筑、建材、餐饮服务等企业不同程度地出现招工难的现象。长此下去,势必影响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更重要的是影响农民工队伍的稳定,进而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近年来,***、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从温家宝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工钱,到年初制定出台国务院5号文件,以及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战略部署,系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框架已经形成,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全省经济结构调整成效明显,多数企业经济效益较好,财政收入逐年提高,也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后,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里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开展工作,初步形成了上下联动、各方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可以说: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大政方针更加深入人心,农民工的重要作用和贡献得到普遍认同,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环境和条件逐步改善,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良性运转,全社会尊重、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大环境正在形成。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真正将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爱民之举、安邦之策,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带着深厚的感情,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好农民工参与城乡建设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山西和谐社会建设。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年内集中精力办好10件实事
  做好农民工工作,一方面要着力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和突出问题,从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规范农民工用工秩序、强化就业服务和安全培训、参加工伤医疗保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问题,使农民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当前要下决心办好10件实事。
  涉及工资、合同、用工、就业服务、工伤医疗保险、维权方面的六件实事,省劳动保障厅要牵头组织落实,重中之重是要完成国务院确定的三年基本解决拖欠问题的目标。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必要时公开处理企业负责人,并联合司法部门采取法律援助和强制措施,兑现农民工工资。
  改善企业安全卫生环境由省安监局、卫生厅牵头组织落实,重点是对煤炭、建筑企业和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进行监督检查。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依法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负责落实,农业部门继续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要会同安监等部门做好煤炭等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
  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落实,年内要全面落实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对于顶风违规收费的单位,要发现一起、追究一起、查处一起。
  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落实,省、市、县(市、区)要制定出台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具体意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方面的免费服务项目,并配置专用设备开展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和数据反馈。
  关于农民工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已经明确并具体化,关键要抓好落实。每一件实事都已具体分工到牵头单位,需要哪个部门配合,都要给予积极支持,决不能推诿扯皮。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农民工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的地方政府,政府领导要负起责任,并尽快落实机构、人员、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2007年元旦前,全省农民工工作要集中力量办好10件实事,这是当务之急;元旦到春节期间,省政府要组织对各市10件实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特别是解决好拖欠工资问题,保证农民工足额领上工资,安心回家过年。
  三、精心安排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全面工作,着力搞好农民工外出就业服务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民工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抓住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服务体系,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要大力加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拓宽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的就业渠道,逐步建立起农民工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各地政府在抓好农民工突出问题和10件实事之外,还要抓好输入地和输出地农民工的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早谋划好每年新增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30万人的相关服务工作,合理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
  一是抓好“离土不离乡”的就地转移。这条渠道亦工亦农,转移的经济成本、农民工承受的精神压力都比较小,农民乐于接受。各级政府要抓好就业政策落实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发展当地经济,扩大就地转移的容量。同时,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使他们进退有路。
  二是继续组织开展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春风行动”。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工作机构,发挥乡镇劳务站和村劳务信息员的作用,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要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投入,推进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功能,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开设专门服务农民工的窗口,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开辟“绿色通道”。
  三是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一方面要大力开展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完成全年16万人的培训任务,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一方面要继续实施“阳光工程”,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适应能力。各地要通过资质认定和公开招标,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度高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给予享受有关培训补贴的扶持政策,帮助农民工实实在在学到一两门实用技术,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四是着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要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黑中介”等违法犯罪活动,纠正和制止非法用工行为,尤其是严禁使用童工现象发生。
  四、认真组织普法宣传周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尊重农民工的和谐氛围
  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本周全省统一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普法宣传周活动,就是要将社会各界和新闻单位的目光聚焦农民工,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宣传农民工吃苦耐劳的优良品质,树立起“依法劳动的农民工同样是合格市民、是城市建设者”的观念。
  各地要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和发放维权手册,把党和政府惠及农民工的政策送到企业、送到乡镇社区、送到农民工手中。要把普法宣传贯穿于执法监察工作的全过程,以执法促进普法,在农民工中掀起学法、用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热潮。
  同志们,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各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山西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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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14 22:52    IP属地:未知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段建国                                                                                                
2000年4月20日

同志们:
  这次全省制砖行业劳动用工综合治理工作现场会,是在全省上下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快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既是一个学习先进典型经验的现场会,又是一个开展专项综合治理的动员会。我们把各市以及省直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召集在这里,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实地观摩、现场交流、典型论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要求,推动全省制砖行业劳动用工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制砖企业的整体素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午,我们现场参观了永济市的几个砖厂。刚才,永济市和太谷县还介绍了他们在制砖厂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我觉得他们的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健全了各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比如:招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欠薪保障金制度、守法诚信制度等等。用制度来规范业主和经营者的行为;二是建立了市(县)、镇、村、砖厂四级管理网络。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负责监管,由乡镇(街道)牵头签订“四方联保责任书”,形成了横向责任明确、纵向任务具体的责任机制。三是齐抓共管严格执法,坚持常抓不懈。他们采取县乡联合、部门配合,建立执法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分解到每一个人身上,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制砖等重点企业实行了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四是加强服务,创优了发展环境。他们在出台办法、制定措施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规范行为;其次,政策注重向弱者倾斜,始终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如改善民工食宿条件、解决民工子女上学等问题,真正将政策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群众中。上午我们在参观中已经看到了这些企业的重大变化,他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很好的学习、总结和推广。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对制砖行业劳动用工进行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有关研究表明,如果没有占总人口80%的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中国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当前,一方面,大批农民工脱离土地,在建筑、加工、运输、服务等行业创造了大量剩余价值,为社会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劳动力,为社会积累了财富;另一方面,落后地区的农民外出打工,不仅拓展了生存空间,而且还将新技术、新观念以及数以亿计的资金带回家乡,为农村脱贫致富注入了新鲜血液。因此,农民工这个社会群体对于整个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提升至关重要!
  但是,这是这样一群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农民工群体,却没有得到社会的完全认同,他们的社会价值并没有得到完全承认。从目前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情况看,损害农民工基本权益的事件频繁上演。由于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劳动报酬普遍偏低、劳动强度大、生活环境恶劣,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许多地方出现了“民工荒”,导致企业开工严重不足,无法组织正常生产,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省也不例外,特别是在少数制砖企业,近几年来,连续多次发生限制民工自由、打骂体罚民工、雇用童工和未成年工、工作严重超时等恶性案件,有的地方甚至还发生了致人死伤的恶性案件,可以说这些案件是触目惊心、令人发指的,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此类事件被新闻媒体披露后,引起了中央和省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次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我省进行严肃查处。这些事件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也严重损害了我省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影响了我省改革开放的声誉,违背了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上述问题虽然发生在个别地区的个别企业身上,但它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是深层次问题的突出反映,可以说有它发生的必然性。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企业负责人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一是制砖业的业主和经营者综合素质低,他们大多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采用资本原始积累的管理方式,违法经营;二是“包工头”的非法用工形式依然大量存在。企业主利用“包工头管理民工”、“以包代管”的现象极为普遍,一些“包工头”为榨取更多的血汗钱,违犯《劳动法》,强迫职工超时加班,雇佣打手虐待工人,引发不少恶性案件,而企业主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包工头的所作所为不闻不问,发生问题后,往往以更换“包工头”应付政府,导致同一企业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二)个别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在这方面,地方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有的地方政府对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还不够重视,存在重经济发展、轻职工权益保护倾向,特别是对从事苦、脏、累、险工作的农民工关心不够,有的甚至存在发生问题“难免论”,产生麻木心理。二是未在治本上动心思、下功夫。政府对制砖行业严重违法案件发生的反复性、突发性、高发性、顽固性,及其恶劣影响认识不足,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仅仅对暴露严重问题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没有从根本上加以整治,因此“按下葫芦浮起瓢”,问题接连不断。三是工作中还存在“死角”。政府各职能部门协调不够,监管不力。有的认为只是劳动保障部门一家的事,而劳动保障部门又存在执法缺乏队伍、监管缺乏力度等诸多问题。
  (三)非法职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猖獗。非法职介和业主联手坑害农民工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黑职介”以欺骗手段从社会上,特别是汽车站、火车站寻找零散外来务工人员,送到砖厂,从中牟利;有的“包工头”承包砖厂,以提供路费、高薪等诱人条件招揽农民工。这些企业对农民工的身份、年龄等基本情况根本不进行核实验证,不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更不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登记备案。
  (四)生产活动条件差,职工素质普遍偏低。多数砖厂生产设备和技术比较落后,普遍实行工头承包计件制,计件单价低,工作时间长,劳动和生活环境较差。由于工艺简单,劳动强度大,多数民工来自老少边穷地区,一些老板甚至将痴、呆、傻患者弄到工地,强迫他们劳动。由于这些人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没有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给“黑心”老板造成了可乘之机。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加大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力度。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全省性的劳动用工专项检查活动。但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我省制砖行业出现的这些问题在个别地方仍呈现出反复性、顽固性的发展趋势,有的企业甚至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虐待民工、强迫劳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恶性案件,一些地方前面整顿、后面反复,影响极坏。可以说,我省制砖业的劳动用工秩序已经到了非彻底治理不可的地步。因此,省人民政府决定,今年5到6月份,集中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省制砖行业进行劳动用工综合治理,希望各级政府充分认识这次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劳动用工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提高到确保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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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14 22:53    IP属地:未知

  二、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和治理标准
  这次制砖行业的专项治理整顿要站在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紧紧围绕规范制砖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素质,改善企业管理水平开展工作;要依法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进一步提升对农民工的服务水平,建立用工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为广大农民工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社会氛围。
  这次治理整顿的标准是:所有制砖企业必须按照《山西省新材料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晋政发〔2003〕28号)要求,一律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坚决予以关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关闭;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一是所有砖瓦窑应合法开办,持有工商、土地、环保、安监等部门批准的证照;二是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由公安部门进行登记管理,核发《暂住证》;三是任何企业都不得有限制人身自由、打骂体罚职工、强迫劳动等违法行为发生;四是企业用工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100%;五是严格执行《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改善就业环境;六是工资支付要公开、透明,坚持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上述六项标准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并实行一票否决,只要其中有一项不能达标就不能组织生产。
  三、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合力打造制砖行业劳动用工新秩序
  (一)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要到位
  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确定目标,制订计划,加强监督,严格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县都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组,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狠抓工作任务的落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规定,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私自开办生产、经营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按照《山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和综治委规定,对入晋务工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核发《暂住证》,对未持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责令企业一律予以清退,对限制人身自由、打骂体罚职工的,要从重从快处理;经委、土地和环保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取得生产许可、环保指标不达标的小砖窑,要一律关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及时督促和检查企业工资支付、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等情况,对违规和存在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和“包工头”的,依法予以严处;乡镇等基层政府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违规开办、生产、经营的企业而知情不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监察执法工作一定要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等措施,提高监察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要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投入,建立能够与本地区维权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解决必要的执法经费和交通工具。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用工不登记、不申报,不签订劳动合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以及非法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问题的企业,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整改指令的企业,建议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必要时采取断水断电、强行拆除等措施予以取缔。
  (三)加强宣传教育,政府的服务工作要到位。一是要加强对企业主的普法教育。按照《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由县级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对制砖企业法人代表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守法意识,提高管理者的经营水平。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力度,在农民工居住地和流动场所,应张贴重要法规,设立维权标识,公布举报电话,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三是加强对工人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通过提高工人素质、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来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此外,还要督促制砖企业按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开展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四)标本兼治,积极摸索建立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权益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在治理过程中,绝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从根本上找原因,变被动为主动,牵牛牵住牛鼻子,着力在治本上下功夫。在农民工有序流动方面,要坚决打击“黑职介”,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为企业和广大农民工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积极引导他们有序流动,防止农民工上当受骗;在用工管理方面,要严格劳动用工申报、登记、备案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与报有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在工资支付方面,要推广太谷县的经验,实行欠薪保障制度,企业在开工前,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一定数量的欠薪保障金,否则不得开工生产;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方面,县、乡两级政府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山西省外来就业人员就业条件和食宿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改善工人生活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真心实意为他们排忧解难。在工资定额方面,由政府倡导,企业自主建立行业协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和本行业特点,确定相关的劳动定额,制定统一的承包计件指导价格,提高计件单价,防止业主、承包人压榨克扣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坚决杜绝地方保护现象,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封闭式”管理规定,为农民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和氛围。
  同志们,只要我们各级政府能够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落实,我相信,通过同志们的不懈努力,我省制砖行业的劳动用工秩序一定会得到根本性好转,走上守法、诚信、规范、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轨道。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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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15 07:55    IP属地:未知

黑砖窑雇用童工。央视《时空连线》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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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15 08:07    IP属地:未知

我们的zf 不是有问责制度么,应该谁负责呢?
Francais+Anglais=Frangla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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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06-15 08:20    IP属地:未知

良心让狗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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