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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论坛 >  同是汽车索赔,市中院、省高院两个样!买车不算消费?消委要“论理”

发表于 2006-06-14 13:02    IP属地:未知

  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终环节。它是指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消费又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前者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后者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是 “生产过程以外执行生活职能”。它是恢复人们劳动力和劳动力再生产不可少的条件。通常讲的消费,是指个人消费。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过来影响生产。因为只有在消费中产品才成为现实的产品,并创造出新的生产需要。生产的目的是消费,但并不都是为了消费。例如,资本主义生产就是以剥削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生产。这就决定了劳动人民的消费被限制在很狭小的范围内。劳动人民消费水平的低下又阻碍甚至破坏生产的发展,经济危机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SHZY制度下,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这就消除了生产和消费的对抗性矛盾。并且消费也成为推动整个社会生产的发展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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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6-14 13:03    IP属地:未知

只要我花钱都是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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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6-14 13:04    IP属地:未知

消费需要,是指消费者为了实现自己生存、享受和发展的要求所产生的获得各种消费资料(包括服务)的欲望和意愿。人们的消费需要包括吃、穿、住、 用 、行、烧、文化娱乐、 医疗等等方面的需要。消费需要及其满足程度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没有发展到某种程度,不仅某些需要不可能得到满足,甚至不可能产生。例如原始社会时期,甚至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不可能有现代某些消费品的需要。消费需要是整个需要体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发展的第一个前提,是: “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东西”。(《马克思恩 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页)社会要满足需要,就必须发展生产。消费需要按其种类,可分为物质生活需要和文化生活需要。所谓物质生活需要,是指人们的吃、穿、住、用、行等方面的生活需要。所谓文化生活,是指人们对教育、学习以及科学、艺术、新闻、出版、体育、旅游、娱乐等方面的需要。消费需要按其层次又可分为基本生活需要(即维持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又叫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即满足人们生存需要以外的需要的一部分)、发展需要(即使人们的才能、智力和体力、个性获得充分发展的那部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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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6-14 13:06    IP属地:未知

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同消费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即消费方式,包括消费者以什么身份、采用什么形式、运用什么方法来消费消费资料,以满足其需要,消费方式是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广义的生活方式是指人们生存和活动的方式,狭义的生活方式是人们与消费资料结合的方式,即消费方式。消费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决定消费方式的社会性质;生产方式的自然形式决定消费方式的自然形式;生产方式改变了,消费方式也要相应改变。消费方式反作用于生产方式,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消费方式,为生产开拓市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完善,落后或超越生产方式的消费方式,会妨碍生产力的发展,破坏或损害生产关系的进步和完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消费方式也日趋发展,如方便食品、家用电器、现代交通信息工具的出现,又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消费方法,改变着人们以前的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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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6-14 13:09    IP属地:未知

  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而发生的争议。消费者争议是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消费者争议的发生或是由于其认为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或者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与消费者权益有关问题具有不同的认识,因而发生争执。这种争议,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范畴。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是在消费领域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消费纠纷,顾名思义,必然是与消费相关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其具体范围包括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争议;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与消费者产生的争议;农民在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二,是关于消费者权利或者经营者义务的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一系列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同时也赋予了经营者一系列的义务,而有些义务是和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的,如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等。尽管实际生活中消费纠纷千差万别,有的因产品质量而起,有的因服务价格而生,有的甚至因双方斗气而生,但其核心集中在权利义务上。商品和服务的背后,隐藏着的是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消费者争议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实体法律关系一般只能是民事性质的法律关系。因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不存在的隶属关系,而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纠纷,不属于消费者争议。国家以民事主体身份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亦可能在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如不合理收费引起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与经营者地位相当,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具有民事争议的性质,属于消费者争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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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6-14 13:11    IP属地:未知

这些人怎么通过的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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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6-14 13:14    IP属地:未知

希望法律以后把每样产品都写明是不是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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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6-14 13:57    IP属地:未知

依法维权的道路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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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6-14 14:05    IP属地:未知

rockglass 于 2006-6-14 13:57: 在第18楼写到
依法维权的道路任重而道远啊!
障碍重重啊!幸好还有省高院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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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6-14 14:07    IP属地:未知

法制制度的健全,ZF要走的路还远.人民都走到前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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