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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论坛 >  #老车报废的那些事儿#报废的汽车到底去了哪里了?

发表于 2016-11-24 20:31    IP属地:未知

根据《报废标准》及交警总队文件规定,汽车报废年限及可延缓报废年限如下:
  1、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缓报废。
  2、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厂定总质量小于1.8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3、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册登记,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大不超过4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4、自用客车和总质量6吨以上的大货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三个月检验一次)。
  5、消防车、吊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检验情况延缓报废,延缓报废期间每年检验1次。
  6、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延缓报废。
  7、延缓报废参加特殊检验的各类汽车,当年度首次到总队直属检测站检验,当年的其它次在支队检测站检验。
毋庸置疑,如果报废车回流到市场,势必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此外,对常年无人问津的车辆进行集中公示,如无人处理,在公告后按无主物品由政府部门统一送交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单位回收处理。费用由回收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报废车辆回收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政府通过补贴方式提供。
最后善意地提醒各位车主:不按规定报废车辆的车主,将会被公讼机关向法院提出诉讼,其相关信息将会被录入个人或法人诚信档案。因此,报废车辆需要及时的送交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单位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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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4 22:43    IP属地:未知


个人财产,
不管三七二十一,
一纸红头文件,
随意便消失了!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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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1:36    IP属地:未知

恭喜获奖
爱车总动员,大家互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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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1:37    IP属地:未知

引用 爱车总动员007 于 16-11-25 11:36 发表的回复
恭喜获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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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爱卡iPhone版 发表于 2016-11-25 12:02    IP属地:未知

还真不知道
路是生命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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