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莫名其妙的一个贴,道理很简单
1. 天津那个事情,克莱斯勒是受害方而非肇事方
2. 如果克莱斯勒获得了足够的赔偿,在赔偿过程中,物权就已经转移给了赔偿方,不可能对方(包括但不仅限于保险公司)赔了钱,克莱斯勒还拥有损毁部分的处置权
3. 如果克莱斯勒没有获得足够的补偿,对未获补偿部分就享有充分的处置权,想卖就卖,想送就送,想销毁就销毁,有啥说头?
4. 克莱斯勒并没有欺瞒消费者,说清楚了...
我只晓得第一,新车运输途中都是全险,新车全险是什么意思?没赔够物权可能转移给保险公司?第二,克莱斯勒是受害方,那是针对天灾人祸,但对于消费者个人而言,那么大个企业加上销售链,它始终是处于强势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