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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跑论坛|智跑军团 >  小型车报废上限为60万公里..私家车无年限限制

发表于 2013-01-15 13:39    IP属地:未知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
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
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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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1-16 12:15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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