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10-31 15:31 IP属地:未知
摘自《有一类战犯叫参谋》
作者: 俞天任
1甲级战犯中的“超甲”队
提起“战犯”,人们肯定会想起供祀在“J国神社”里的二战日本战犯。本书所说的战犯,就是指的他们。
“J国神社问题”牵涉到的战犯,是指供祀在里面的14名甲级战犯。其实还有几乎全部的乙级、丙级战犯都供祀在
J国神社里面。
这个甲、乙、丙级战犯到底是个什么意思?是不是甲>乙>丙?倒也不完全是。这个不等式在各级战犯的官职上基本
成立,但并不是说在罪行上也成立。像那两个在南京比赛“百人斩”的恶棍,就只是丙级战犯。有人要说了,那么
罪大恶极,还只是丙级战犯,那甲级战犯和乙级战犯都是些什么人?
甲乙丙只是一种分类。
人类打了那么多年战争,互相杀来杀去,到100多年前才想起来要给战争也规定一个游戏规则。1899年在荷兰海牙开
了一个海牙和平会议,大家签订了一个“海牙公约”,规定了交战者、宣战、战斗人员、非战斗人员、伤兵和俘虏,
不能使用的战术、休战、投降,等等。到了现在,虽然“海牙公约”已经被为数众多的其他国际条约所替代,但是
现在
关于“战争犯罪”的基本思想,还是沿用“海牙公约”的。
所谓日本的
乙级战犯和丙级战犯,就是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违反“海牙公约”,犯下虐俘、屠杀平民、抢劫等罪行
的日本战犯。其中指挥、监督的军官是乙级战犯,而
具体执行的士官、士兵和军属则为丙级战犯。战后远东国际军事
法庭在横滨、上海、新加坡、马尼拉等地的50余所监狱逮捕
乙级丙级战犯5600余名,最后伏法的大约是1000名。因在
南京犯下滔天罪行而伏法的那两个恶棍,就是丙级战犯。
“海牙公约”只是规定了“在战争进行的过程中的犯罪”,当时还没有“发动战争也是一种罪行”的认识。一直到
第
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家回头看,仅在战场上就死亡900万人,由于寒冷、饥饿、屠杀而导致的非战斗死亡就更多了
。第一次世界大战在当时排在战争流血排行榜的第二名,这样大家才有了“发动战争也是犯罪”的共识,要追究发动
战争的德皇威廉二世的战争罪行。但那罪魁祸首威廉二世躲到中立国荷兰去了,荷兰又拒绝引渡,只好不了了之,仅
仅是在巴黎和会上谴责了战败国德国的“对人道的犯罪”。
到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那些发动战争的人可就无处可逃了。但是怎么审呢?用“海牙公约”套不住他们,因为他
们既不是某次具体战争犯罪行为的指挥者,也不是执行者。用德国或者日本的国内法更套不住这帮人。因此,在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特别规定了“对和平的犯罪”。规定如
下:
对和平的犯罪,即发动或计划、准备、开始、进行宣战或不宣战的侵略战争,及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誓约的战
争,以及参加为达成上述行为的计划及谋划。
这下总算把那些个发动战争的罪魁祸首给套进去了。
给套进这一条的日本战犯,就是所谓的“甲级战犯”。
当时被美军抓进巢鸭监狱的涉嫌甲级战犯有200名,后来被正式起诉的共28名:
荒木贞夫、木户幸一、铃木贞一、平沼骐一郎、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东乡茂德、广田弘毅、梅津美治郎、小矶
国昭、东条英机、星野直树、大川周明、佐藤贤了、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大岛浩、重光葵、永野修身、松冈洋右、
冈敬纯、岛田繁太郎、桥本欣五郎、南次郎、贺屋兴宣、白鸟敏夫、畑俊六、武藤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