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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0 16:54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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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违法办案,童永春申请当第三人却被认定为原告
我叫李宗炳,湖北省秭归县磨坪乡雁落坪村村民。
2008年11月11日,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施工局二工区与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地矿)签订《锦屏一级水电站CIII标左岸雾化处理工程II标施工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湖北地矿。2009年11月,湖北地矿将该工程转包给个体工商户李方顺;李方顺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我。
2009年11月15日,我组织八十多名农民工进场施工。2010年4月15日施工人员退场。
2010年5月20日、21日,我和湖北地矿、李方顺进行了预结算,但未能达成最终的总结算。
2010年6月9日,湖北地矿、李方顺进行了最终结算,李方顺给湖北地矿签署“不再以误工等等任何理由和方式找贵方扯皮或寻求追加额外费用”的承诺书。我未参加该结算,也不认可该结算。
我垫付一百多万元组织人员施工,工程结束后却没办法结算,也拿不到工程款,至今还拖欠部分农民工工资。无奈,2011年10月20日,我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据预结算结果,扣除合同约定两被告(李方顺、湖北地矿)的管理费14%及已付部分农民工工资90万元后,被告(李方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8778元。
2012年9月21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作出《(2012)川凉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李方顺自认其在与被告湖北地矿签订合同后即将工程转包给原告,且审理中,原告提交的被告无异议的施工现场事实确认单、设备移交清单、搭建脚手架申请、会议纪要等证据均有原告签字,故原告为实际劳务组织者,应享有作为劳务组织者的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被告李方顺在明知实际施工者为原告,其与原告的结算与其同被告湖北地矿约定的工程款不一致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即与湖北地矿就工程量进行最终结算,导致再次结算结果不一致,损害了原告权利,其过错方被告李方顺,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被告李方顺给付原告李宗炳工程款1808778.00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出来后,李方顺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拉拢童永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该申请书称李方顺、童永春、谭雄、李宗炳(我)四人是合伙关系,我们一起合伙承包该工程。
实际上童永春只是我聘请的一位工地管理人员。童永春所称的“合伙关系”,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谭雄不承认与我有合伙关系,李方顺也不承认与我有合伙关系。
童永春明知我向法院起诉李方顺而不参加,待一审判决下来后,才捏造理由要参加诉讼,分明是搅局,按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诉讼二审程序审理即可,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选择认定“原审缺少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裁定:撤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作出《(2012)川凉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裁定书编号为《(2013)川民终字第74号》。
在李方顺、童永春做了大量的谎言、虚构工作后,2013年11月29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川凉中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我(李宗炳)、童永春、谭雄三人是合伙关系(谭雄自己都不承认),认为童永春自己也承认参与了2010年6月9日进行的最终结算(童永春实际上没参与),本院确认2010年6月9日湖北地矿与李方顺作的最终决算,根据该结算,湖北地矿还欠李方顺工程款823714.06元。判决李方顺向李宗炳、童永春支付工程款823714.06元及利息。
我不服,上诉。2014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民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李方顺向李宗炳、童永春支付工程款823714.06元及利息”的判决。
我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裁定书编号为《(2015)民申字第913号》。
纵观本案,很荒唐的一点是:只有童永春自己声称是李宗炳的合伙人,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童永春这一主张,而法院竟然采信了童永春的说法,认定童永春是李宗炳的合伙人,推翻一个合法,应该生效的判决,重新审判,减少被告李方顺应付给我的工程款,还让童永春分去一部分工程款。
更荒唐的是:童永春向法院提交的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2014)川民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却认定“李宗炳、童永春为共同原告”,童永春成了原审原告。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判决不应超出童永春的诉讼请求。童永春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就不应该把童永春认定为原告。
我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提起再审,重新根据证据、法律认定事实,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方顺支付我工程款1808778.00元及利息。
曝光人:李宗炳
电话:1867175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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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0 17:21    IP属地:未知

引用 Qingshantqs 于 2015-10-30 16:54 发表的回复
我叫李宗炳,湖北省秭归县磨坪乡雁落坪村村民。
2008年11月11日,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施工局二工区与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地矿)签订《锦屏一级水电站CIII标左岸雾化处理工程II标施工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湖北地矿。2009年11月,湖北地矿将该工程转包给个体工商户李方顺;李方顺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我。
2009年11月15日,我组...
发错地方了
天下没有不腥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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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0 18:19    IP属地:未知

引用 芙蓉爷爷 于 2015-10-30 17:21 发表的回复
发错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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