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0-05-07 09:44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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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新房” 可同名转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新房” 可同名转商品房 来源:***** 作者: 陈斯
2010年05月06日16:02 [
我来说两句]
经适房“新房”可同名转为商品房。根据有关通知,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约的经适房转商品房一律要通过“上市交易”的方式完成,此日期之后签约的经适房则可以直接转商,无需再上市交易。 有关部门再次提醒,本市经适房再上市政策并未发生变化,市民不必急于“经转商”。 记者了解到,各区县住建委近日接到《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提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 但这种“同名转”只适用于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即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者房产证五年后,产权人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款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而2008年4月11日(含)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都必须通过上市交易的方式才能转为商品房,“同名转”和上市交易之间主要相差一次契税的缴纳。 近来市民集中办理“经转商”源自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要求,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等。 “通知”一出,将不完全产权的经适房转成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迅速成为很多经适房家庭的选择。经记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实,目前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仍然按本市现行政策执行,没有发生变化,业主不必集中办理。 据悉,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将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其散布不实信息、违规代理行为的,将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