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新版>>

交通安全宣传区 >  安坛法律咨询在线——帮助你解决身边的有关法律问题

发表于 2007-09-28 23:14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姜片 于 07-09-27 10:39 发表
热心人!
致敬中......
向烟敬礼!!!!!!!

[每日热点]:【酷车实拍】家里又添新车了 提哪吒L...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09-28 23:16    IP属地:未知

太好了!敬佩!感谢!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人说山西好风光之黄河篇...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09-30 11:58    IP属地:未知

[每日热点]:【保养维护】逍客烧机油难题被PNF技术完美解决...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09-30 13:32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飘香榴莲 于 07-09-30 11:58 发表
去了......

[每日热点]:【休闲生活】丰宁坝上百里天路草原之巅...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09-30 15:34    IP属地:未知

等我这几天去把车修了来向嫩汇报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案例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禅国囊谦 1000多个佛寺...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09-30 16:13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盈盈菜菜子 于 07-09-30 15:34 发表
等我这几天去把车修了来向嫩汇报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案例
双方均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前提下

嫩全责,对方无责.这种情况下:就财产损失部分(车损):

对方(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旧要赔给你400元范围内的损失.嫩的车损如果超过400元,嫩还可以按照嫩跟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车辆损失条款中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方的车损,如果在2000元以下,那么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按照交强险的规定给对方作出赔偿.对方的损失超过2000元部分,则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按照与嫩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来向对方理赔.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打卡妈屿岛...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10-01 21:01    IP属地:未知

支持一下,关注中。。。。。。。。
爱在江苏 家在苏分

[每日热点]:【自驾游记】中原游之须弥福寿之庙...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10-09 23:42    IP属地:未知

参与评分
用户名亚和凡 [退出登录]
作者小窗剪烛
标题安坛法律咨询在线——帮助你解决身边的有关法律问题
评分  (今日还能评分 45 )
操作原因 看到的晚了点 支持下!

[每日热点]:【自驾游记】神农架-白帝城-三峡-宜昌...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10-10 00:02    IP属地:未知

12万元POLO车被撞后估值4万 车主索要贬值费败诉


    爱车在三车追尾事故中受损,重修后原价12万元的POLO车经二手市场评估贬值4万余元,车主要求肇事车辆单位赔偿爱车“贬值费”。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车主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2006年年底,陈女士的丈夫驾驶POLO车沿延安高架西向东驶至中春路时发生追尾事故,夹在两车之间的POLO车头尾受重创。公安机关认定其中追尾的一辆大客车负事故全责。当时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事故三方达成协议,约定由大客车所属单位某汽车出租公司赔偿陈女士车辆修理费。而后,陈女士经二手市场对修理后的POLO车进行了评估,认定该车辆贬值40500元。陈女士遂将大客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11838.3元,加上上述贬值损失、以及交通费、律师费等共计5.7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约定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交通费1.2万余元,某汽车出租公司赔偿律师费1500元。同时,法院认为受损车辆经专业维修已恢复原状和原有的使用功能,故对于陈女士赔偿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女士不服原判,上诉称车辆经过大修后与原车性能不可能无异,实际未恢复原状,故坚持要求获得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
   
    上海一中院认为,此案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已就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形成调解协议,在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协议存在法定效力瑕疵的情形下,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陈女士在此之外诉求贬值损失,对其原意愿作一推翻,有违诚信。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法院认为,法律上之回复原状,其内涵为回复应有状况,而非绝对的原有状况,因为事实上不可能使损害事故曾经发生、赔偿权利人曾蒙受损害之事实化为不存在。陈女士的POLO车经修理回复原来的形状、颜色与性能,此为使用价值上得以回复。但依情理可知,汽车市场对于有过事故、经过修理车辆之性能、安全性多存疑虑,估价较无事故车低,故修理后车辆的交换价值存在潜在的贬值风险,是为必然。然而,因商业价值差额只在出卖汽车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故该差额之赔偿必以汽车出卖为条件,车辆若不出卖仍保留自用,则无贬值损失可言。就本案而言,因不存在车辆原已出卖或正议价出卖,抑或有出卖之意图的事实,故陈女士就贬值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上海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系转载,仅供学习!!!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巴马世界之乡长寿村...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发表于 2007-10-10 00:11    IP属地:未知

原帖由 小窗剪烛 于 07-10-10 00:02 发表
12万元POLO车被撞后估值4万 车主索要贬值费败诉
    爱车在三车追尾事故中受损,重修后原价12万元的POLO车经二手市场评估贬值4万余元,车主要求肇事车辆单位赔偿爱车“贬值费”。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 ...

天津某基层法院;重庆某法院,对车主主张车辆贬值费都支持了。但我个人还是认为上海法院的裁判理由充分合理。

[每日热点]:【旅行游记】夏天的乌兰察布...

回复本楼 | 评分 | 举报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