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道路安全法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

公交管[1997]208号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是否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请示》(闽交警法[1997]0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的伤残评定,关系到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受伤一方当事人,也包括未受伤的其他各方当事人。

  此复。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爱卡|招贤纳士|广告刊例|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B座16层 邮编:100086 电话:010-82616677-1000 传真:010-62556006
COPYRIGHT 2007 Xcar.com.cn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爱卡汽车网2007 京ICP证:0103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