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7-07-02 11:03 IP属地: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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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命丧马路 被指责违章在先
骑自行车在马路左侧行驶,被一辆掉头的重型货车挂倒,后被碾压死亡。父母为讨赔偿,将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和车主告上法庭。昨日,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提出,死者在公路左侧骑自行车违章在先,因此事故责任需重新界定。
坐在原告席上的陈某和妻子均年近半百,失去爱子的悲痛,赫然写在两个人的脸上。庭审中,陈妻一直低着头,不时用纸巾擦拭眼中的泪水。而紧皱眉头的陈某,则时不时呆望着天花板,好像在回想过去。
两人诉称,今年4月1日深夜,20岁的独子骑自行车从沙坪坝向白马凼方向行驶。在石小路红旗纸箱厂附近,自行车车把与一辆在此处掉头的重型货车的左前轮发生接触,儿子倒地后被当场压死。交警认定,车方应负有主要责任。由于驾驶员是车主所雇,车辆又是挂靠在跨越运输公司名下,因此他们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
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死者当时是在公路左侧的机动车道行驶,属于违章行为。
“纵观整个道路交通设置,重庆没有任何一条道路有自行车专用行驶道!”原告的代理律师反驳。
“没有专用道,那就应该靠右侧行驶。”被告代理律师理直气壮地说。
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过大,法官调解未成,宣布择日宣判。
法规链接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