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7-05-19 10:20 IP属地: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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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电子眼违法行为实行终身制 今年内全面追处
为减少交通安全隐患,提高车辆检验率和报废率,武汉公安交管部门决定自即日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针对报废车未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俗称“电子眼”)的违法行为“追处行动”。
主要追处目标如下
↓↓↓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有监控记录违法行为未处理的
注意,这次还将针对“违法大户”
进行分阶段追处
① 通知接受处罚
● 告知车主违法事实。
● 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 告知车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交管部门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并告知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二十二日内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将视为无异议。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将一并送达追处车辆所有人。
② 作出处罚决定
● 按以上情况告知后,如车主按时接受处理,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如仍不接受处理且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对车辆所有人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③ 加处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① 通知接受处罚
● 告知车主违法事实。
● 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 告知车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交管部门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并告知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二十二日内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将视为无异议。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将一并送达追处车辆所有人。
② 作出处罚决定
● 按以上情况告知后,如车主按时接受处理,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如仍不接受处理且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对车辆所有人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③ 加处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提醒各位新老司机,
如果你有“电子眼”未处理的报废车,
尽快去所在管辖区交通大队违法处理窗口,
办理相关手续。
(武汉市常住居民的车辆所在地为行驶证登记地址,
外地居民车辆所在地为买车时居住证登记辖区。)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强制报废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具体使用年限下方有说明)。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温馨提醒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