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4-10-25 02:08 IP属地:四川
"为你辩护网 作者:姚志刚""在笔者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有一个令人不可思意的现象,......"
首先,把律师设计为侦查人员的天敌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安排。立场对立当然观点不同。
其次,禁止肉刑和变相肉刑已经是底线了。
至于语言层面上的欺骗,西方国家也不禁止。就是在法庭上的交叉盘问,也经常是相互设圈套。斗智,已经是最文明的审讯方式了。
而且,西方国家还允许“营救式刑讯”,比如人质案件、恐怖袭击等等。
为什么“911”会被定义为战争?因为犯罪对应的是审判,要讲人权;而战争对应的是消灭,讲的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