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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论坛 >  实例解说:车主如何不花一分钱不出一份力处理交通事故

发表于 2012-09-04 12:33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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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结

1、本次事故本人没支付一分钱,没为事故跑一趟腿、操一份心;全部损失为车辆被扣20天,因为对方狡猾地(也许是怕我,呵呵,自我感觉良好)没起诉我,我也就不再另行起诉(本来可以反诉,不另外浪费时间)向对方索要车辆被扣损失了;总体结果满意。

2、对于投保人来说,支付了保费,理应享受保险服务,包括享受事故处理服务,没必要自己垫付资金、办理业务,这些其实应该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从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我得出的结论就是:这些事真的应该全部保险公司自己去办,它也确实自己办了,保险公司其实很贱。又说点题外话,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用争论:现在很多事不是因为坏人太坏,而是因为好人太好。

3、我基本可以确保自己遵章驾驶、文明开车、谨慎操作,以后如果再出事故我基本还会使用本案的策略。

4、再说说停车费的事,有人总说找警察有困难,但我个人认定,目前规范警察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最多最全面,只要你熟悉法规、坚持自己的正确要求,警察是绝对不敢不鸟你的,110报警后警察一定是要到场的,即使他不帮你,你也可以报案,看他怎么结案;我个人认为警察是威慑力、执行力最强,解决问题最好的手段。当然,以我的判断全国大部分事故车辆停车场都是没有营业执照、没有收费许可证的,也可以打12315找工商投诉非法经营,即使有营业执照或收费许可证,因为你与停车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可以投诉强制交易;如果觉得发票有问题,还可以向税务投诉;工商和税务很多时候也能解决问题,但我觉得他们能不能及时来现场、对停车场有没有威慑力(停车场通常都有路子的,你懂),处罚力度、处罚能否立即兑现,最关键的能不能强令停车场放车(这个权力貌似工商税务是没有的),所以,我选择110,朋友们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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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9-04 12:33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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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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